离岸豁免
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用在香港缴税。 如果公司业务利润不是来自香港,便可以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豁免。
申请离岸豁免条件
-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
-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
- 未在香港发生报关、收发货等
-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
-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
离岸豁免需要准备的资料
-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
- 产品:公司产品价格、清单
- 购货与销货: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、议价方法、合同签订地点
- 香港银行户口信息,收付款方式
- 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、名称、地址
-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,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
- 所有交易协议、发票、合同、报关单或收发货单、信用证、保险、运输单据、电邮、传真等
- 库存地点
离岸豁免申请流程
- 判断企业经营模式
- 搜集、整理及检阅资料
- 评估豁免可能性
- 提交豁免申请
- 回覆税务局问题信
- 税务豁免裁定
所需时间
12-24个月(具体视公司业务模式及复杂性而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