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可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8/19年度税单的附加费
2019-12-4税局消息
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,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。
《税务条例》规定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可征收不多于 5% 的附加费;而在缴税限期日 6 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 5% 的附加费,则会加征不多于 10% 的附加费。
因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及一些纳税人(包括个人及公司)可能面对财政困难,政府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布有关缴税的纾困措施。凡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间发出的 2018/19 课税年度薪俸税、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,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,则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,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。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,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,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。假若纳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缴税安排准时缴交分期款项,有关安排会被取消,所有尚未清缴的税款会被加征不多于 5% 的附加费。如在加征 5% 附加费的 6 个月后仍有未缴交的税款及 5% 附加费,则会被加征不多于 10% 的附加费。上述特别安排只适用于薪俸税、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。
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佐证文件
- 缴税建议书
- 过去 3 个月的银行月结单/存折副本
- 过去 3 个月的收入及支出详情
- 经营业务的人士须提交最近3个月的管理帐目 ( 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) 、现金流转状况及预测表
申请人须在申请书内提供他们的日间联络电话号码,以便税务局职员在有需要时与申请人联络,避免因需时索取进一步资料而引致延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