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磅: VIE架构首次合法化!企业备案后可赴境外上市
12月24日,证监会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《管理规定》)和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《备案办法》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。
根据该制度规则,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将统一实施备案管理;监管部门将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,强化监管协同;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,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;同时,相关规则放宽了境外募集资金、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,以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。
此外,证监会首次明确,满足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! (文末有VIE架构搭建的详细介绍链接)
具体来看,关键内容有:
- 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,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履行备案程序。
- 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,强化监管协同;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。
- 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,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。
-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、危害国家安全、存在重大权属纠纷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类情形,明确不得赴境外上市。不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,支持依法合规的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。
- 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、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,提高违法违规成本。
- 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,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,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。
- 对境外直接上市“全流通”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,进一步便利“全流通”。
- 放宽境外募集资金、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,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。
一、新规主体内容
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》提出了修订建议,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《管理规定》,并同步起草了《备案办法》。
《管理规定》共五章二十八条,明确了四方面内容:
- 完善监管制度。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统一实施备案管理。
- 加强监管协同。包括: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;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将做好衔接;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,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。
- 明确法律责任。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、备案材料造假后果,提高违法违规成本。
- 增强制度包容性。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,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;进一步便利“全流通”;放宽境外募集资金、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。
《备案办法》共二十四条,明确了四方面内容:
- 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;
- 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;
-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;
- 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。
二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
证监会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强调,实施备案管理过程中对存量企业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,确保备案管理平稳实施。在实施方面:
- 先从增量开始。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,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;其他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,给予充分的过渡期。
- 区分首发和再融资。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,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、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,与境外市场实践做好衔接,减少对境外上市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。
三、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流程
证监会备案管理将重点关注境内企业合规情况,遵循必要、合理的原则,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。
按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,发行人应当在境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,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
- 备案报告及有关承诺;
-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、备案或核准等 文件(如适用);
- 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(如适用);
- 境内法律意见书;
- 招股说明书。
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,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。材料信息不完整、不充分的,证监会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。
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,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备案程序。(如果滴滴从纳斯达克退市后赴香港上市,即需要履行此规定进行备案程序)
根据企业材料反映的情况,证监会视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,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,征求意见情况将及时反馈给申请人。
四、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
1. 明确监管职责。
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、日常监管和风险应对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机制做好衔接,明确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安全审查的,应当依法履行安全审查程序。
2. 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。
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,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。
3. 强化依法合规约束。
明确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合规、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责任。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擅自境外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,提高违法违规成本。
五、证监会将制定备案指引细则
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,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,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,目的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、更可持续、更为长远的发展。
目前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法规基础主要是1994年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》(下称《特别规定》),2019年12月,新《证券法》发布。在此背景下,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全面修订《特别规定》、统一制定规范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法规的工作思路,并起草形成了《管理规定》和与之配套的《备案办法》。
下一步,经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立法程序,在相关制度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时,证监会还将制定发布备案指引,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的具体安排。
六、《管理规定》适用情形
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、存托凭证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,适用本规定。
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(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),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,以境外企业的名义,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、资产、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。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。(VIE结构)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境外发行上市:
-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情形;
- 境外发行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企业;
- 存在股权、主要资产、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权属纠纷;
- 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,或者因涉嫌犯罪,重大违规正被立案调查的企业;
- 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,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;
-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此外,证监会特别强调: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,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七、提高违法违规成本
未履行备案程序,或违反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,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、吊销资质许可或营业执照。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高监给予警告,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证券公司、律师事务所未严格履行职责的,给予警告,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,尚未发行证券的,对境内企业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已经发行证券的,对境内企业处以境外所募资金金额10%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。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高监给予警告, 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证券公司、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制作、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业务收入,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,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 并处暂停或禁止上市业务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情节严重的,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关于企业如何搭建VIE架构,可查阅文章: 什么是VIE?如何搭建VIE架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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